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有关中央企业: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补充情形》已经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2024年第7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2024年4月23日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补充情形》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一)地表距进风井口和平硐口50m范围内存放油料或其他易燃、易爆材料。 (二)受地表水威胁的矿井,未查清矿山及周边地面裂缝、废弃井巷、封闭不良钻孔、采空区、水力联系通道等隐蔽致灾因素或者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在井下受威胁区域组织生产建设。 (三)办公区、生活区等人员集聚场所设在危崖、塌陷区、崩落区,或洪水、泥石流、滑坡等灾害威胁范围内。 (四)遇极端天气地下矿山未及时停止作业、撤出现场作业人员。 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一)办公区、生活区等人员集聚场所设在危崖、塌陷区、崩落区,或洪水、泥石流、滑坡等灾害威胁范围内。 (二)遇极端天气露天矿山未及时停止作业、撤出现场作业人员。 三、尾矿库重大事故隐患 (一)尾矿库排洪构筑物拱板(盖板)与周边结构缝隙未采用设计材料充满充实的,或封堵体设置在井顶、井身段或斜槽顶、槽身段。 (二)遇极端天气尾矿库未及时停止作业、撤出现场作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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