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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浦项(张家港)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真空精炼装置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阅读数:27 发布时间:2019-11-15 10:11:00 来源:我的钢铁 相关关键字: 要 闻   时 政 打印

浦项(张家港)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浦项(张家港)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真空精炼装置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浦项(张家港)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大新镇现有厂区内。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拆除现有2#LT站,增加两台VOD炉,新建配套辅房1840平方米、配备相关冷却水循环系统及水处理设施,对原有相关设备基础进行适应性改造(新增循环水泵、除尘管道改造等),新增一台板坯研磨机及配套废气处理系统。项目建成后公司产能总量不变,原有产能为110万吨/年一般不锈钢,调整为100万吨/年一般不锈钢、10万吨/年特种不锈钢。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符合《张家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规划》。项目实施将对周边环境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要求,并在项目建设及运营中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先进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以新带老”措施,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确保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国内同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有效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拟建项目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有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钢铁行业转型升级优化布局推进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41号)及其附件中超低排放要求,拟建项目氟化物有组织排放执行《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2012)中表3特别排放限值,炼钢工序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2012)表4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氟化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无组织排放参照《大气污染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监控浓度限值;研磨工序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参照《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5-2012)表4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

(三)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项目生产废水应在厂内全部回用,不得外排。新增生活污水接入锦丰片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四)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相关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六)加强施工期和营运期的环境管理,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减轻工程施工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落实《报告书》提出的事故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防止生产过程及污染治理设施事故发生。

(七)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并按污染源自动监控相关管理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

(八)公司大新镇厂区的卫生防护距离为各生产车间周围500米、废钢堆场及拣选区周围200米,根据《报告书》所述,该范围内目前无环境敏感目标,今后亦不得建设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九)你公司须严格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饮用水水源地管理与保护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17〕85号)关于“二级保护区内无入河排污口,无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要限期拆除或关闭”的要求,对位于张家港三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内的现有码头部分予以限期拆除或关闭。

三、本项目实施后,全厂污染物年排放量实现减量化,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

(一)技改部分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3.766吨,氟化物≤0.314吨,一氧化碳≤2.68吨。

(二)水污染物(新增生活污水,接管量):废水量≤576吨,化学需氧量≤0.202吨,氨氮≤0.014吨,总磷≤0.002吨,总氮≤0.02吨,动植物油≤0.017吨。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本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我厅委托苏州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相关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苏州市生态环境局、苏州市张家港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11月14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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