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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印发煤矿事故应急预案
阅读数:17 发布时间:2020-04-10 10:58:00 来源:我的钢铁 相关关键字: 相关行业   冶金 打印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防范全市煤矿事故风险,快速高效应对煤矿突发事件和事故,最大限度减少因煤矿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破坏,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西省煤矿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晋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

1.3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

(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5)依法规范,科学救援。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晋城市辖区范围内煤矿事故的防范和应急救援工作。本预案所指的事故主要是指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以及因洪水、地质灾害、地震等自然灾害引发的煤矿事故。

1.5事故分级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煤矿事故分为四级:

(1)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市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及其职责

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设立晋城市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应急(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应急(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应急局(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局长、市能源局局长、晋城煤监分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应急局(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市能源局、晋城煤监分局、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工信局(市国资委)、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卫健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气象局、晋城军分区、晋城武警支队、晋城市新闻传媒集团、市金融办、市无线电局、国网晋城供电公司、晋城市矿山救护大队(高平市军事化矿山救护队)、市消防支队。

市指挥部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全市煤矿事故防范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定煤矿安全生产总体规划、重要措施,负责全市煤矿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管理;领导、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煤矿事故应急救援的各项工作;负责全市煤矿应急处置重大决策的制定;组织指挥较大及以上煤矿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导较大及以上煤矿事故调查评估和善后处置工作;指导各县(市、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对等工作;落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煤矿事故应急处置的其他重大事项。

见附录8.1:《晋城市煤矿事故应急救援联系表》

2.2市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局局长和市能源局局长兼任。

办公室是市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和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市指挥部有关煤矿应急管理的各项工作部署;向市委、市政府、市指挥部报告煤矿应急工作的重要情况和建议;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各煤矿主体企业、各煤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组织煤矿企业开展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定、修订晋城市煤矿事故应急预案,按规定组织开展煤矿事故应急演练;在市指挥部的领导下或受其委托,监控、接收、报告、传达或通报煤矿事故发生及抢险救援工作相关信息和指令,指导、协调煤矿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协调调动各方应急资源和力量参与煤矿事故救援,做好煤矿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置工作;参与煤矿事故情况的重要信息发布工作;指导各县(市、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对等工作;承担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办公室设立全市煤矿事故应急值班室,实行24小时值班,值班电话:2027255、2023690(传真)。

2.3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应急局:负责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应急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地质灾害防治和防汛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煤矿事故抢险和救援工作;组织专家制定煤矿事故应急处置方案,督促、指导、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指挥调度全市煤矿专业救援队伍、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物资等应急资源,指挥调度消防队伍参与煤矿火灾、水灾等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市能源局:承担煤炭行业管理责任;指导和协调煤矿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晋城市矿山救护大队(高平市军事化矿山救护队):参与事故抢险救援方案和处理措施的制定;根据事故抢险救援方案,在对事故现场进行侦察分析的基础上,制定矿山救护队的行动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抢救井下遇险、遇难人员,并注意保护事故现场和自身安全,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市消防支队:参与煤矿火灾等突发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晋城煤监分局:负责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实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指导和协调煤矿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组织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险情动态监测和预报,及时发布相关预警信息;负责全市矿业权管理,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参与因超层越界开采、私挖滥采、地质灾害引发煤矿事故的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协调本地区地质勘探单位实施钻探工程抢险。

市工信局(市国资委):参与市直煤炭企业事故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国网晋城供电公司:协调电力企业做好煤矿事故抢险救援过程中的电力保障工作。

市交通局:组织、调运公路运输应急保障车辆,保障抢险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通道畅通。

市公安局:组织对事故责任人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指挥维护矿区的治安和社会稳定;对事故发生地道路实施交通管制和疏导;对遇难者进行身份确认。

晋城军分区: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组织民兵应急队伍,必要时协调驻地部队,参与煤矿事故灾难的抢险救援工作。

晋城武警支队: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组织指挥市武警支队参与煤矿事故灾难抢险救援工作,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当地社会秩序,保护重要目标安全。

市民政局:负责协调做好遇险遇难人员临时的生活救助以及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组织、指导抢险救援捐赠工作。

市总工会:负责协调做好事故抢险时期的职工稳定工作,并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维护职工的合法利益,监督企业对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抚恤等善后处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相关应急物资储备及调拨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指导和监督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置,受污染和破坏的生态环境恢复等。负责事故中环境监测工作;提出因煤矿事故可能造成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建议,为抢险救援指挥部决策提供参考;指导和监督污染物收集、清理和处置,受污染和破坏的生态环境恢复等。

市水务局: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提供事故发生地附近河流、水体的相关信息,对因洪涝灾害引发煤矿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提出相关指导意见。

市卫健委: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和指导事发地卫生部门开展煤矿事故伤员、被困获救人员医疗救治和现场卫生防疫、生活饮用水抽检等工作;根据需要,调集市、县医疗卫生资源进行增援,协调配合运输部门及时、安全转运伤员。

市人社局: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煤炭企业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工伤保险的相关工作;依法查处和督办煤矿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协调有关单位开展劳动者维权和再就业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煤矿事故应急管理、应急救援和矿山救护队、消防队所需经费的保障,并做好应急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委宣传部:协调新闻媒体按照负责事故处置的职能部门发布的信息,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市委网信办:负责煤矿事故舆情监测和网络舆情调控。

晋城市新闻传媒集团:根据市指挥部的授权或批准,配合相关部门,协调相关媒体记者做好处置事故的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市金融办:负责事故发生后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承保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理赔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暴雨等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负责事故救援现场的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等工作,提供短时临近天气预报服务和气象灾害情报。

市无线电局:负责组织协调电信运营商做好煤矿事故期间公网通信保障工作。

2.4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各煤矿主体企业、各煤矿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各煤矿主体企业、各煤矿分别成立相应的煤矿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及职责,分别根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机构组成及职能和各级煤矿主体企业、各煤矿内设机构及职能,并结合实际予以确定。

2.5事故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及其职责

按事故等级,遵循属地为主、分级响应的原则,由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及其有关部门和煤矿主体企业、煤矿有关人员成立相应的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发生较大事故,成立市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具体领导、指挥和组织现场抢险救援各项工作。

2.6现场应急工作组

市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下设8个应急工作小组,实行应急联动,其组成及职责如下:

(1)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市应急局

组成单位:市能源局、晋城煤监分局,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市级监管的煤矿主体企业。

主要职责:协调各工作小组开展抢险救援相关工作;传达上级关于抢险救援工作的指示和意见,并负责督办落实;跟踪、报告和通报事故救援进展情况;负责现场应急值守等工作。

(2)现场抢险组

牵头单位:市应急局

组成单位:晋城煤监分局,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应急管理部门,事发煤矿主体企业、煤矿,矿山救护队、市消防支队。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制定抢险救援方案、技术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指挥调度应急救援队伍、物资等应急资源,现场组织抢险救援工作等。

根据事故类型、程度和抢险工作需要,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晋城军分区、晋城武警支队等部门和单位派人参加,按相关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技术专家组

牵头单位:市应急局

组成单位:晋城煤监分局,市能源局,事发地县级应急局,事发煤矿主体企业、煤矿,应急救援专家。

主要职责:制定具体的抢险救援方案;研究分析事故信息、灾害情况的演变和救援技术措施,为抢险救援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提出事故扩大防范措施建议;为恢复生产提供技术支持。

(4)应急保障组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组成单位:市应急局、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市气象局、市工信局(国资委)、市公安局、市无线电局、国网晋城供电公司,事发煤矿主体企业及煤矿。

主要职责:负责协调组织事故抢险救援所需的抢险物资、经费、运输、气象、通信、电力等各种保障,实施交通管制和疏导。

自然资源、水务等部门视自然灾害可能引发煤矿事故情况参加,建立自然灾害预警信息通报工作机制,及时提供相关地质、水文信息。

(5)医学救援组

牵头单位:市卫健委

组成单位: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事发煤矿主体企业及煤矿。

主要职责:组织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协调医疗器械、药品供应;协同组织遇难人员身份确认和遗体处置;监测、检测灾区环境和水源等。

(6)治安警戒组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组成单位:晋城军分区、晋城武警支队,事发煤矿主体企业及煤矿。

主要职责:负责维护矿区的治安和社会稳定,加强对现场重要目标、重点场所的防范保护,保障救援顺利进行。

(7)新闻宣传组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

组成单位:市应急局、市能源局、晋城煤监分局、市委网信办、晋城市新闻传媒集团,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主要新闻媒体。

主要职责:负责事故相关信息管理、信息发布、新闻报道、舆论引导、舆情监测和网络舆情调控工作。

(8)善后工作组

牵头单位:事发地人民政府或市级监管的煤矿主体企业

组成单位:市应急局、市人社局、市金融办、市生态环境局、市总工会,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事发煤矿主体企业及煤矿。

主要职责:负责抢险救援生活保障;遇险遇难人员亲属安置、安抚、救济;遇难人员遗体处置、抚恤、理赔;工伤保险待遇落实等;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置,受污染和破坏的生态环境恢复等。

根据抢险救援需要,可增设现场督导组、救护队协调组等其他工作小组。

见附录8.2:《晋城市煤矿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指挥体系框图》

3预防、监测及预警

3.1信息管理、监测与监控

3.1.1煤矿安全监管监察相关部门信息管理、监测与监控工作

市、县两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相关部门(包括应急、能源、自然资源、工信部门,晋城煤监分局,下同)负责辖区内煤矿事故信息的监测与监控、接收、报告、初步处理、统计分析,制定相关工作制度。

市、县两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建立煤矿基本情况、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数据库,同时报上一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市、县两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煤矿重大危险源的等级分别对辖区内存在的重大危险源、风险高的煤矿企业实施重点监测与监控,及时分析重点监测与监控信息,督促煤矿企业整改并跟踪整改情况。

3.1.2煤矿企业信息管理、监测与监控工作

(1)煤矿企业根据地质条件、可能发生灾害的类型、危害程度,建立本企业基本情况和事故隐患及危险源数据库,报送当地应急管理部门或市级监管的煤矿主体企业。

(2)设立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警示标志,并将重大危险源及重大隐患现状、可能造成的危害、有关管理措施、应急预案等信息按程序报告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并向本单位职工、专业救援人员及相关单位通告。

(3)及时收集并登记安监员、瓦检员、现场作业人员及其他职工提供的各种安全信息和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监测的数据,并及时组织安全评估、报告备案和监控整改。

(4)与当地应急、气象、自然资源部门以及供电单位建立通信联络,一旦得到灾害性天气、地震、洪水、地质灾害气象预警及停电事故预报,及时发出通知、通告,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3.2预警预防行动

3.2.1应急管理部门预警预防工作

(1)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和监察,定期分析、研究可能导致事故的信息,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及时通知其他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煤矿企业采取针对性的防止措施。

(2)市、县应急管理部门接到煤矿企业的预警信息报告后,及时调度、了解、核实相关信息和事态发展情况。

(3)上级应急管理部门责令下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对可能发生煤矿事故的信息加强监测监控、预报、预警,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对发生突发事故的可能性、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级别进行分析评估。根据发生突发事故可能性的严重程度进行现场督导,检查预防性处置措施执行情况。

(4)认为可能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及市指挥部,并通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

(5)通知煤矿(消防)专业救援队伍、救援装备物资生产或储备单位、应急救援专家等做好应急准备。

(6)一旦发生事故,根据事故等级,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

3.2.2煤矿企业预警预防工作

(1)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开展经常性的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认真开展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定期组织安全风险分析,有效利用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进行实时动态预警预报。

(2)遇重大危险源失控或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出现事故征兆时,立即发布和传递预警信息,按程序向上级报告;下达预警指令,启动预警行动方案,停止生产,组织人员撤离,执行相应预防性处置措施;加强监控,密切跟踪事态发展,检查措施执行情况并做好相应的应急准备;一旦发生事故,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并按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及时予以处置。

(3)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瓦检员和调度人员等在遇到险情时有权在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指令,控制人员进入或关闭、限制使用有险情的场所。

3.2.3预警级别和预警措施

见附录8.3:《晋城市煤矿事故预警级别和预警措施》

4应急响应

4.1信息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事发地县级主管部门报告,同时按有关要求报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向事发地县(市、区)委、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报告,同时按有关要求报上一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发生或有可能发生一般、较大煤矿事故时,事发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在事发1小时内上报市委、市政府值班室和省有关部门。

发生或有可能发生重大以上煤矿事故时,事故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报告,特殊情况下可越级报告。

来不及形成文字的,可先用电话快报,然后必须在30分钟之内上报书面信息;来不及呈送详细报告的,可先作简要报告,然后根据事态的发展和处理情况,随时续报;对于上级催报和要求核实的信息,应在30分钟之内有所回应。

电话快报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事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事故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等。

4.2分级响应

按照我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原则上分为I级、Ⅱ级、Ⅲ级三个级别响应。

4.2.1I级响应

(1)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条件之一启动I级响应:

①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②发生或可能发生10人以上受困或下落不明的生产安全事故;

③跨市级行政区的生产安全事故;

④市指挥部认为有必要启动I级响应的其他煤矿事故。

(2)启动程序

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经预判后向市指挥部报告,并提出启动I级应急响应建议,由市指挥部总指挥立即启动I级应急响应。

(3)主要措施

①迅速通知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挥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和衍生事故发生,同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报告;

②市指挥部总指挥和副总指挥亲临现场,根据需要及时成立现场指挥部;

③研究确定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协调解决应急救援中的重大问题;

④按有关要求做好信息的上传下达工作;

⑤当上级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并直接接管指挥权时,市指挥部按要求做好应急处置的各项配合工作。

⑥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保障救援人员生命安全。

⑦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舆情引导工作。

4.2.2Ⅱ级响应

(1)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Ⅱ级响应:

①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②发生或者可能发生3名以上、10名以下人员受困或下落不明的生产安全事故;

③跨县(市、区)级行政区的生产安全事故;

④超出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

⑤市指挥部认为有必要启动Ⅱ级响应的其他煤矿事故。

(2)启动程序

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经预判后向市指挥部报告,并提出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建议,由市指挥部总指挥立即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3)主要措施

①迅速通知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赶赴事故现场,立即开展应急救援,做好应急处置的各项工作,同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报告;

②市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亲临现场,根据需要及时成立现场指挥部;

③研究确定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协调解决应急救援中的重大问题;

④按有关要求做好信息的上传下达工作;

⑤当情况有变应急力量不足时,根据需要及时请求省指挥部协调有关力量进行增援;

⑥做好应急救援舆情引导工作。

4.2.3Ⅲ级响应

(1)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①发生或可能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②发生或可能发生3名以下人员受困或下落不明的生产安全事故;

③市指挥部认为有必要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其他煤矿事故。

(2)启动程序

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经预判后向市指挥部报告,提出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建议,由市指挥部副总指挥宣布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3)主要措施

①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加强信息沟通,加强对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工作的督导,同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报告;

②根据掌握的情况适时通知市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工作,必要时派员赶赴事故现场督导救援工作;

③当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力量不足提出请求时,市指挥部应立即组织有关力量前去增援;

④指导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应急救援舆情引导工作。

4.3应急响应程序

应急响应启动后,市指挥部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实施:

(1)市指挥部办公室或相关成员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及市指挥部负责人,通报市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通知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专家等做好赶赴事故现场抢险救援的准备。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进入应急状态,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将针对通报事故信息所采取的措施及时反馈省指挥部办公室的煤矿事故应急值班室。

(2)市指挥部办公室进一步核实了解煤矿事故情况,整理事故相关资料和信息,为市指挥部决策提供基础资料;及时向事发地传达省、市指挥部领导关于抢险救援工作的指示和意见。

(3)市指挥部确定赶赴现场参加应急处置工作的指挥部成员单位,或委派相关成员单位赶赴现场,指挥或指导、协调现场抢险救援。市指挥部办公室协调调度煤矿事故应急救援专家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立即赶赴事发现场参加抢险救援工作。参加应急处置工作的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和方案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

(4)市指挥部或现场指导协调组研究、决策救援方案,现场指挥或部署、指导、协调、组织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市级监管的煤矿主体企业及煤矿采取具体的应急处置措施。

(5)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煤矿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并适时向媒体公布。

4.4指挥协调和应急处置

(1)煤矿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按有关规定迅速上报,并按照本级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职工开展自救、互救,并根据事故情况和抢险救援需要,通知或请求有关专业救援机构、队伍增援。

(2)当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或市级监管的煤矿主体企业接到报告后,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并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按照本级应急预案组织力量开展先期的应急处置工作。

(3)根据事故应急响应的级别,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及有关部门集结到位后,下一级人民政府和煤矿企业应急指挥机构迅速与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进行衔接,共同成立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指挥协调以下事项:

①根据抢险救援工作情况,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抢险救援进展情况,提出抢险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

②认真贯彻落实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决策指示,及时科学制订(或修订)施救方案,实施抢险救援;

③协调落实队伍、物资、经费、交通、医疗、通信、电力、自然灾害信息、社会动员和技术支持等各种保障措施;

④组织治安警戒;

⑤做好新闻报道工作等。

(4)参加抢险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按照抢险救援工作部署和方案,积极开展抢险救援行动和各种保障行动。行动内容:

①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

②迅速找到并控制或消除事故的危险源,标明或划定危险区域,防止事故扩大;

③根据事故类型,迅速恢复被损坏的供电、通风、提升运输、排水、通信等系统,并采取措施为遇险人员逃生创造条件;

④组织专业人员加强灾区环境、气体等监测监控,确保抢险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⑤积极组织各种应急保障等。

(5)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6)在抢险救援过程中,出现继续进行抢险救援对救援人员的生命有直接威胁、可能引发次生事故,或不具备救援条件无法实施抢险救援,或没有继续实施抢险救援的价值等情况时,经过救援专家充分论证,提出中止抢险救援的意见,由现场指挥部决定,影响重大的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4.5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抢险救援以专业矿山救护队为主、其他救援人员为辅,严格控制进入灾区人员的数量。专业或辅助救援人员根据煤矿事故的类别、性质,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所有抢险救援工作人员必须佩戴安全防护装备才能进入事故现场实施抢险救援工作。所有抢险救援工作地点均要安排专人检测气体成分、风向、温度等,监控工作环境,保证工作地点和救援人员安全。

4.6信息发布

依据《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工作实施办法》,现场指挥部及新闻宣传组组织和管理新闻报道工作,加强协调沟通和正面引导,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

4.7应急结束

抢险救援工作基本结束,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上级人民政府确认和批准,宣布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现场指挥部撤消。

见附录8.4:《晋城市煤矿事故应急响应流程示意图》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或市级监管的煤矿主体企业积极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包括遇难人员亲属的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救援费用的支付,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恢复正常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确保社会稳定。参加救援的部门和单位认真核对参加应急救援人数,清点救援装备、器材;核算救灾费用,整理应急救援记录、图纸,写出救援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应急管理部门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强化安全管理,制定防范措施。

煤矿企业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细化安全生产责任,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堵塞安全管理漏洞,修订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在恢复生产过程中还要制定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5.2保险理赔

煤矿事故发生后,由市金融办协调承保保险机构及时派员开展相关的保险受理和赔付工作。

5.3调查与评估

煤矿事故调查工作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牵头组织,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查明事故原因,落实事故责任,制定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各级应急救援指挥部或煤矿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对抢险救援过程和应急保障等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促进煤矿应急救援工作。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1)有关人员和有关单位的联系方式保证能够随时取得联系,有关单位的调度值班电话保证24小时有人值守。通过有线电话、移动电话等通信手段,保证各有关方面的通讯联络畅通。

(2)市应急管理部门和市级监管的煤矿主体企业负责本区域内有关机构和人员的通信保障,做到通信联络畅通。煤矿企业负责本单位应急通信联络畅通。

(3)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市级监管的煤矿主体企业依托安全生产信息调度中心,利用煤炭信息内网、远程视频监控(数据频显)、IP电话系统和安全生产监测监控、人员定位、通信联络系统等信息平台,随时掌握煤矿企业现场有关情况。

(4)市无线电局负责组织、协调电信运营商保障事故抢险救援的公网通信频率需求。

6.2应急队伍保障

(1)市应急局负责所属矿山救护队的日常管理、协调调动,检查并掌握所属矿山救护队建设和装备情况。事故发生后,视抢险救援需要,调动所属矿山救护队参加抢险救援工作。

(2)所有煤矿都要按规定与就近专业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煤矿兼职救护队救援人员由所在单位为其缴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煤矿企业要及时将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按监管隶属关系报应急管理部门。

6.3应急物资装备保障

(1)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建立煤矿救援装备及其它相关应急物资信息库,负责矿山救护队装备配置及更新工作资金的申报并落实相关投资计划,协调事故抢险救援过程中急需的救援装备和物资。

(2)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其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应建立物资储备和调用制度,对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3)全市各矿山救护队按照《矿山救护规程》要求和救援工作需要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器材,并保证救援装备的完好。

(4)在抢险救援中,已有的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不能满足需求时,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紧急征用的救援物资所需的费用,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及事发单位予以解决。

6.4经费保障

(1)市应急局所属煤矿专职救护队的日常运行和装备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同时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应将煤矿事故应急管理、应急处置和应急预案的修订、发布、培训、演练、宣传教育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为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2)各煤矿企业应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储备准备。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协调解决。

6.5医疗卫生保障

(1)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救治和应急保障能力。

(2)市、县两级急救医疗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现场急救工作,各级医疗机构根据指令做好后续救治工作。

(3)煤矿企业建立煤矿医疗救护站,或与企业所在地医疗单位签订医疗救护协议,负责煤矿企业事故伤员的医疗急救和煤矿救援队伍医疗救护知识专项培训工作。

6.6交通运输保障

(1)交通运输、铁路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协调组织公路、铁路运输保障,确保应急物资和人员的紧急输送。

(2)矿山救护、医疗救护等专用应急车辆应配用专用警灯、警笛。公安交警部门组织对现场和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为应急处置车辆配置规范标志,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最大限度地赢得应急救援时间。

6.7治安保障

市、县两级公安、武警等部门和单位负责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限制无关人员进入现场;加强对现场重要目标、重点场所的防范保护。

6.8技术支持与保障

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设立煤矿应急救援专家信息库,根据事故情况,及时召请有关专家研究分析事故情况、提出抢险救援技术措施意见,制定抢险救援方案。

6.9社会动员保障

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抢险救援工作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事故的抢险救援,上一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协调调用事发地以外的有关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

6.10宣传、培训和演练

(1)宣传

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要按规定向员工说明煤矿作业的危险性及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应急救援法律法规和煤矿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2)培训

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应将煤矿事故应急救援知识和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提高处置事故的能力和素质。矿山救护队加强日常战备训练,提高应急抢险救援能力。

(3)演练

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每两年应至少组织一次针对本行业(本领域)主要特点和易发生事故环节的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煤矿企业必须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演练结束后,及时总结评估,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预案,完善应急措施。演练情况按监管隶属关系报应急管理部门。

6.11奖励与责任

对在煤矿事故应急处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对因抢救他人或国家财产英勇牺牲的,由所在单位上报政府主管部门,经人民政府批准后,追认为烈士。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煤矿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在应急处置中有不服从调遣、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应急局及其他相关部门对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市级监管的煤矿主体企业煤矿事故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衔接、实施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本预案按规定3年修订一次,当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应急指挥部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较大调整、执行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等情况时,由市应急局及时组织修订,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7.2预案中“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有关数字的表述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7.3制订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局制订并负责解释。

7.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之日,原预案即行废止。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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