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阅读数:2 | 发布时间:2026-10-20 17:00:00 | 来源:我的钢铁 | 相关关键字: 要 闻 时 政 | 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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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田县祥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所报《玉田县祥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年产物料搬运设备用金属丝9万吨扩建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审批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报告书结论和专家评审意见,结合工程环境影响特点及公众参与结论,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玉田县祥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年产物料搬运设备用金属丝9万吨扩建项目位于唐山市玉田县经济开发区后湖产业园,总投资18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9.5万元。利用现有生产车间,建设含热处理水浴酸洗镀锌工艺生产线2条。 根据你公司所报《报告书》以及报告书专家评审意见、项目公众参与结论,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结论。 一、你公司须严格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保措施及各项要求实施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及相关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管理,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认真落实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达到环保要求。 (二)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 电镀后水洗废水与现有工程电镀后水洗废水等含锌废水通过“调节→化学沉淀→絮凝”工艺处理;酸洗后水洗废水与现有工程酸洗后水洗废水、碱洗后水洗废水等酸碱废水通过“调节→中和”工艺处理,以上预处理后的废水与废气吸收塔废水、热水洗(皂浸)废水、纯水机组废水、蒸汽发生器排浊水、循环冷却水排浊水、热水洗废水及现有工程磷化后水洗废水一并排入厂区综合废水处理站处理,处理后排入河北玉田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须满足《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要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要求,同时满足河北玉田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三)严格落实大气环境保护措施 热处理炉以天然气为燃料,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燃烧后废气分别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排放标准须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9-2018)要求,同时建设单位承诺满足《河北省十一个行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试行)》及《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调整部分重点行业环保绩效评级指标的通知》(冀环办字函〔2025〕161号)中相关要求。酸洗废气、电镀废气通过吸收塔处理,处理后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酸储罐废气依托现有废气吸收塔处理,处理后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以上废气排放标准须满足《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要求,同时建设单位承诺满足《河北省十一个行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试行)》及《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调整部分重点行业环保绩效评级指标的通知》(冀环办字函〔2025〕161号)中相关要求。蒸汽发生器以天然气为燃料,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燃烧后废气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排放标准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5161-2020)要求,同时建设单位承诺满足《唐山市锅炉治理专项实施方案》(唐气领办〔2019〕10号)要求。无组织废气排放须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9-2018)要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要求、《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要求。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通过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基础减振、隔声降噪等措施,确保东、南、北厂界噪声值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南厂界噪声值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实施分类收集和处理、处置,做到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一般工业固废妥善处理,最大限度回收利用,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等法律法规要求;废电镀液更换后直接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危废处置单位处置,废酸依托现有废酸罐暂存、其它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间,定期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危废处置单位处置,危险废物暂存间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 (六)加强环境风险防范,落实环境风险应急措施 加强重点防渗区防渗措施管理;按照监测计划实施环境监测。制定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与园区、当地政府等应急预案做好衔接,按照规定报相关部门备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和物资,加强风险监测和监控力度,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 三、通过河北省排污权交易平台,以市场交易方式取得氨氮:0.038t/a、二氧化硫:1.829t/a。 四、严格落实各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要求 (一)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机构和制度,明确人员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 (二)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 (三)项目单位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关于建设项目总量指标及减排量相关的控制要求。 五、建设单位需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相关环境信息,建立与公众信息沟通和意见反馈机制,履行好社会责任和环境责任。 唐山市行政审批局 2026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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