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明确全省煤矿属地安全监管主体及监管对象的通知》(黔安办〔2017〕19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压实矿山安全监管监察责任切实消除监管盲区的通知》(矿安〔2021〕50号)要求,根据全省煤矿现状,现对2023年第二季度全省煤矿属地安全监管主体及对象进行公告。此次公告期间,长期停产停建煤矿开展井口启封、事故隐患排查等工作的,应及时调整为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共同履行安全监管主体责任,整改结束后按程序变更安全监管主体。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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