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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威市发展和改革局: 《宣威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年产10万吨高端精密冷拔管项目节能审查的请示》(宣发改请〔2026〕3号)及附件材料已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5年第31号)、《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云发改资环规〔2025〕3号)有关要求,市发展改革委委托市节能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对该项目(项目代码:2511-530381-04-01-668783)节能报告进行了评审,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建设年产10万吨高端精密冷拔冷轧管生产线(其中产品包含冷拔管6.5万吨、冷轧管3.5万吨),生产线主要配置有微氧化炉,无氧化炉、矫直机、冷拔机、冷轧机等配套生产设备设施,并完善安全、环保、消防等相关设施。项目用地面积105682.36㎡,新建主厂房1栋。 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当量值9921.55tce,等价值13439.45tce。项目年综合二氧化碳排放量17762.56tCO2。 三、项目建设单位在落实节能报告各项措施基础上,要严格落实项目评审意见中所提出的相关要求和意见建议。 (一)要进一步优化用能工艺,选用高效节能设备,切实加强节能降碳管理。 (二)要严格按照项目节能报告中提出的节能措施进行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应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和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降碳技术、能源计量器具等落实情况进行自主验收,验收报告按程序报市发展改革委存档备查。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三)其他要求按项目评审意见落实。 四、项目在开工建设前或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向原节能审查机关提交变更申请。项目节能审查权限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向有权审查机关提交变更申请。项目重大变动的情形包括下列方面: (一)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发生变化; (二)主要生产装置、用能设备、工艺技术路线等发生变化; (三)主要产品品种发生变化; (四)项目其他方面较节能报告、节能审查意见等发生重大变化。 五、请宣威市发展和改革局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并依据《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33号),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开展节能监察。 六、请宣威市发展和改革局接文后,进一步强化用能管理,切实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项目实施对云南省、曲靖市完成节能降碳目标任务的影响分析,待相关数据确定后重新完善节能报告并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查。 七、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审查意见自动失效。 曲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2月28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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